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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产假可休98天,比原来增加8天;怀孕满4个月流产,可休42天;未参加生育保险,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……
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。据了解,目前全国女职工有1.02亿人。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产假规定
90天延长至98天
《规定》第七条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(之前规定为90天)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。
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及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。
孕期
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扩大
《规定》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:
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,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;
二是考虑到《劳动法》仅规定经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;
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,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可处用人单位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停止有关作业,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。
生育津贴
未参加生育保险,由单位支付
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
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;
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此外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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